史部 · 正史

金史

脱脱等

金史一百三十五卷,其中本纪十九卷、志三十九卷、表四卷、列传七十三卷,是记载女真族所建金朝兴亡始末的一部史书。女真族是我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公元十二世纪初,女真灭辽,臣服了西夏,建立了与宋南北对峙的金朝。金以今天的北京为中心,在北方统治了近一百二十年,对我国的历史产生了极大影响。早在元世祖中统二年(一二六一),本着「国亡史作」的惯例,便已开始议修辽、金二史。宋亡,又议修辽、金、宋三史。但由於当时以哪一朝为「正统」长期争论不休,体例不能确定,故一直没有修成。直到元顺帝至正三年(一三四三),才决定宋、辽、金「各与正统」,并任命丞相脱脱为都总裁官,主持修史。次年十一月,金史修成,这时脱脱已罢相,由新相阿鲁图继任都总裁官,由他奏上。在参加修史的人员中,值得一提的是欧阳玄(一二八三--一二五七),元修三史的「发凡举例……至於论、赞、表、奏,皆玄属笔」(元史卷一八二本传)。欧阳玄字原功,浏阳人,曾做过翰林学士承旨等官,有圭齐文集传世。

金史修成所以如此之快,主要是修史所依据的材料比较充分。首先是金实录。金建国以后,仿历代王朝成规,金主九代大都撰有实录。这些实录,在金亡时,都被降元将领张柔载归北去。中统二年,他把这些实录交到了史馆。不过,由於战乱,这些实录已有亡佚,如卫绍王一朝的实录,就是中统三年王鹗据杨云翼日录、陈老日录等补缀。

在这之前,金末文人元好问(欲之)曾想利用金实录撰修金史,未能实现。但所传中州集及壬辰杂编,保存了不少他蒐集的金史史料,这两部书也为修撰金史之所本。又,金末文人刘祁(京叔),目睹金的亡国,他从汴京辗转两千余里,回到故乡浑源以后,写了归潜志一书,记载了作者所熟悉的人和事,对了解金末文人及社会情况有极大参攷价值。故元史馆的臣僚说:「刘京叔归潜志与元欲之壬辰杂编二书,虽微有异同,而金末丧乱之事犹有足征者焉。」(金史卷一一五完颜奴申传)这些都为修金史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所以在元人修的三史之中,金史要算是较好的一部。金史比较系统地记载了女真族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关於女真及其有关各族早期的情况,多不见於其它史籍。本书的志比较详备,为我们研究金代各项制度、行政区域、自然现象等,提供了不少有用的资料。

但是,金史在敍事方面,也存在不少缺略和错误,这些问题,清人施国祁的金史详校多已指出,不再赘述。此外,宋、辽、金三史之间的关系,由於各书所据史料不同,而史官记事又往往从本政权的角度出发,有所回护,所以有关同一事件的记载,难免互有差异。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各史参看,才能了解事件的全貌和真相。百衲本影印的元至正刊本(其中八十卷是初刻,五十五卷是元朝后来的覆刻本),是现存金史最早的本子。这次点校就採用它作底本,并与北监本、殿本参校,择善而从。此外,还参考了大金国志、大金吊伐录、大金集礼、归潜志、中州集、三朝北盟会编等书,以及残存永乐大典的有关部分,以订正本史的错误。对於前人校勘成果,採用最多的是施国祁的金史详校,但校勘记中没有逐条注明,对於施说举证缺略的地方,还作了一些补充。底本卷首原有进金史表等几份材料,现移到书末,作为附录。每卷的卷目,基本上保持原状。

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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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章
  1. 01本纪第一
  2. 02本纪第二
  3. 03本纪第三
  4. 04本纪第四
  5. 05本纪第五
  6. 06本纪第六
  7. 07本纪第七
  8. 08本纪第八
  9. 09本纪第九
  10. 10本纪第十
  11. 11本纪第十一
  12. 12本纪第十二
  13. 13本纪第十三
  14. 14本纪第十四
  15. 15本纪第十五
  16. 16本纪第十六
  17. 17本纪第十七
  18. 18本纪第十八
  19. 19本纪第十九
  20. 20志第一
  21. 21志第二
  22. 22志第三
  23. 23志第四
  24. 24志第五
  25. 25志第六
  26. 26志第七
  27. 27志第八
  28. 28志第九
  29. 29志第十
  30. 30志第十一
  31. 31志第十二
  32. 32志第十三
  33. 33志第十四
  34. 34志第十五
  35. 35志第十六
  36. 36志第十七
  37. 37志第十八
  38. 38志第十九
  39. 39志第二十
  40. 40志第二十一
  41. 41志第二十二
  42. 42志第二十三
  43. 43志第二十四
  44. 44志第二十五
  45. 45志第二十六
  46. 46志第二十七
  47. 47志第二十八
  48. 48志第二十九
  49. 49志第三十
  50. 50志第三十一
  51. 51志第三十二
  52. 52志第三十三
  53. 53志第三十四
  54. 54志第三十五
  55. 55志第三十六
  56. 56志第三十七
  57. 57志第三十八
  58. 58志第三十九
  59. 59表第一
  60. 60表第二
  61. 61表第三
  62. 62表第四
  63. 63列传第一
  64. 64列传第二
  65. 65列传第三
  66. 66列传第四
  67. 67列传第五
  68. 68列传第六
  69. 69列传第七
  70. 70列传第八
  71. 71列传第九
  72. 72列传第十
  73. 73列传第十一
  74. 74列传第十二
  75. 75列传第十三
  76. 76列传第十四
  77. 77列传第十五
  78. 78列传第十六
  79. 79列传第十七
  80. 80列传第十八
  81. 81列传第十九
  82. 82列传第二十
  83. 83列传第二十一
  84. 84列传第二十二
  85. 85列传第二十三
  86. 86列传第二十四
  87. 87列传第二十五
  88. 88列传第二十六
  89. 89列传第二十七
  90. 90列传第二十八
  91. 91列传第二十九
  92. 92列传第三十
  93. 93列传第三十一
  94. 94列传第三十二
  95. 95列传第三十三
  96. 96列传第三十四
  97. 97列传第三十五
  98. 98列传第三十六
  99. 99列传第三十七
  100. 100列传第三十八
  101. 101列传第三十九
  102. 102列传第四十
  103. 103列传第四十一
  104. 104列传第四十二
  105. 105列传第四十三
  106. 106列传第四十四
  107. 107列传第四十五
  108. 108列传第四十六
  109. 109列传第四十七
  110. 110列传第四十八
  111. 111列传第四十九
  112. 112列传第五十
  113. 113列传第五十一
  114. 114列传第五十二
  115. 115列传第五十三
  116. 116列传第五十四
  117. 117列传第五十五
  118. 118列传第五十六
  119. 119列传第五十七
  120. 120列传第五十八
  121. 121列传第五十九
  122. 122列传第六十
  123. 123列传第六十一
  124. 124列传第六十二
  125. 125列传第六十三
  126. 126列传第六十四
  127. 127列传第六十五
  128. 128列传第六十六
  129. 129列传第六十七
  130. 130列传第六十八
  131. 131列传第六十九
  132. 132列传第七十
  133. 133列传第七十一
  134. 134列传第七十二
  135. 135列传第七十三
  136. 136进金史表